中新網四川新聞4月7日電 (劉剛 楊俊 陳茉莉)近期,自貢市榮縣警方在“護旗2號”和“訪察化!睂m椥袆又,偵破了多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楊某明知其朋友羅某購買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先后到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各辦理一張銀行卡,以每張1000元的價格販賣給羅某。該兩張銀行卡涉及多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案金額達60余萬元。
案例二:
2020年10月,周某平將自己的農業(yè)銀行卡、電話卡、綁定銀行卡的網銀盾及密碼,以800元的價格租借給黃某使用,在明顯意識到黃某利用這些物品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繼續(xù)租借。后來,黃某利用周某平提供的農業(yè)銀行卡、電話卡、綁定銀行卡的網銀盾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涉案金額高達200萬余元。
案例三:
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和但某涉嫌將自己的農業(yè)銀行卡以1000元的價格販賣給左某某,徐、但兩人的銀行卡涉及多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徐某販賣的銀行卡涉案金額高達183萬余元,但某販賣的銀行卡涉案金額達41萬余元。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劉某紅明知其老表劉某德購買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仍將一張2012年辦理的農業(yè)銀行卡和一張2020年11月26日辦理的榮縣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以每張500元的價格販賣給劉某德,其販賣的農業(yè)銀行卡涉及多起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高達92萬余元。
案例五:
2020年8以來,犯罪嫌疑人吳某洪伙同萬某生以每張銀行卡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了黃某、張某容、盧某軍、盧某仲等人的銀行卡數張,再以每張3500元的價格轉賣給上家張某東。其中,一部分銀行卡以郵寄的方式郵寄到景洪,由境外犯罪團伙到境內取得銀行卡帶至境外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部分銀行卡留在榮縣幫助境外詐騙團伙非法取現20余萬元,后又將非法取現資金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到上家張某東發(fā)送的指定賬戶上,犯罪嫌疑人吳某洪從中獲利8000余元。
據悉,以上案例中涉及的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目前已被榮縣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榮縣警方提示,買賣過銀行卡、手機卡的違法犯罪人員,請在公安機關找你之前,自行到銀行、電信運營商處注銷買賣的銀行卡、手機卡,公安機關將根據具體案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廣大群眾應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絕不要把銀行卡、電話卡出借、出售給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