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6月7日電(吳平華 楊杰 )“我不想和哥哥分開,不想離開我現在的家……”這是一名六歲的女孩向來家里走訪的珙縣法官表達自己的意愿的場景。近日,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
據了解,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曾系夫妻關系,婚后于2016年11月生育了雙胞胎兒女。2018年10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約定雙胞胎兒女由被告撫養(yǎng),之后雙胞胎兒女一直跟隨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與他人再婚后,與現任丈夫商量,以原、被告共同生育了雙胞胎,應各撫養(yǎng)一個子女為由,訴訟至法院,要求變更雙胞胎中女兒的撫養(yǎng)關系。
案件涉及未成年兒童,裁判上稍有不當,將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兒童身心健康,承辦法官在審理前,實地走訪了涉案孩子生活、學習的地方,與熟悉孩子的周邊鄰居、負責照顧孩子生活起居的家人、教育孩子學習的老師等進行溝通交流,了解孩子現階段的生活、學習情況,通過與孩子們做游戲、交心談心的的交流方式,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兄弟姊妹感情、對父母的依賴程度等,為審判方向提供參考,最終從有利于孩子成長、保護孩子權益的角度依法做出了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撫養(yǎng)權是否變更,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約定女兒由被告撫養(yǎng),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原告雖提出變更撫養(yǎng)關系請求,但不能證明存在足以變更原撫養(yǎng)關系的法定事由。根據孩子現階段的生活狀態(tài),其在被告及被告父母的照顧下,與同胞兄弟一同生活、學習、成長,已經適應現有的生活狀態(tài),養(yǎng)成了比較穩(wěn)定的生活習慣,一般不宜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且未出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故對原告主張變更女兒撫養(yǎng)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通過這個案件,告誡離異的父母,在處理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中,要設身處地為孩子著想,不要為了一己私欲,貿然改變孩子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影響!痹摪讣修k法官說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