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郭北法庭當庭宣判了內江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在該案中,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丈夫起訴撤銷婚姻獲法院支持。
見面兩次
兩人就登記結婚
2019年1月,內江東興區(qū)郭北鎮(zhèn)的原告劉某與同鄉(xiāng)賀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雙方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隨后劉某便外出務工。兩人通過網(wǎng)上聊天的方式接觸了一年,于2020年1月6日回內江辦理了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僅見面兩次后就登記結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隨后,女方賀某表示愿意跟隨劉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興市工作生活,避免婚后夫妻兩人分居,劉某同意了妻子的決定。
2020年3月,夫妻兩人一起前往了浙江省嘉興市。
早在2016年
女方被評定為
精神殘疾二級
讓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原本憧憬著美好生活的小兩口剛到浙江后,婚姻就發(fā)生了重大變故。
某日,賀某突然發(fā)病,把電腦、菜刀、菜板、電飯煲等物品從樓上扔下,當?shù)厣鐓^(qū)知道后,立即要求劉某帶女方去醫(yī)院檢查。
經(jīng)浙江嘉興市的醫(yī)院診斷,賀某可能患有抑郁癥等精神疾病,可能出現(xiàn)情緒低落,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這樣的診斷結果讓劉某無法接受,因為在婚前,并沒有人告知他賀某患有精神疾病。
隨后,劉某又通過賀某戶籍地村委會和東興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得知,早在2016年,賀某就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劉某認為,賀某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病情,令他和家人無法接受。2021年1月,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兩人婚姻。
法院判定
被告隱瞞病情
撤銷婚姻關系
今年1月25日,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對該案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提供了在浙江省嘉興市賀某行為失控造成安全隱患的社區(qū)證明,提供了醫(yī)院診斷賀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證明,同時提供了2016年東興區(qū)殘疾人殘疾鑒定評定表,明確了賀某2016年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
時任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庭長黎兆偉指出,“被告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也承認女兒在2016年就已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綜合相關證據(jù),形成了證據(jù)鎖鏈,所以我們認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記時隱瞞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母嬰保健法》中規(guī)定的一類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醫(y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
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主張撤銷婚姻。同時,對于原告同意在撤銷原、被告婚姻的情況下,自愿補償被告2萬元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第1款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