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一組婚紗攝影,雙方均表示是著作權人,且都拿出了“證據”,怎么判?1月5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中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這樣一起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查明,侵權方為勝訴竟偽造了重要證據,遂作出50萬元的處罰。
去年,原告黃先生發(fā)現自己曾經拍攝的照片,出現在了某商貿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黃先生回憶,這組作品拍攝于2021年2月,是他邀約一對模特拍的婚紗樣片,并經山東省版權局于當年6月21日完成作品登記。
成都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令人詫異的是,被告商貿公司否認了黃先生的說法,聲稱其法定代表人時女士才是這組作品的著作權人,還拿出了相應作品登記證書及著作權轉讓合同。經過對比,雙方的圖樣和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甚至連“首次發(fā)表/出版/制作日期”都絲毫不差。
既然拍的是真人婚紗寫真,除了物證,自然還能找到人證。2021年10月,該組攝影作品中的兩名模特作為證人接受法庭詢問,其中一人出示了當初接受拍攝邀約時與黃先生的聊天記錄,佐證了黃先生的說法。而被告商貿公司則無故退出了法庭調查。
成都中院綜合以上情況,認定案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為黃先生,而非時女士或商貿公司。
該案審理過程中,商貿公司提交有關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后,成都中院明確將案涉作品權屬問題作為重大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在庭審后兩次組織各方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法院認為,商貿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時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且庭審中,商貿公司對其提交虛假證據的行為并無悔過表現,主觀惡意較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成都中院決定對商貿公司罰款50萬元,對時女士罰款5萬元。